自“十一五”以来,国家通过大力投资建设,解决了2.2亿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可谓成就斐然。
然而,由于以前建设的标准较低(早期的饮水工程,按供水人口控制投资,国家补助300元每人,地方和群众自筹100元每人,后期国家补助600元每人),当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还存在诸多问题,如重建轻管、水质难以监控和供水保证率不高等等。
对于农村饮水安全,还有一个“季节性缺水”的专有名词,频现报刊杂志和文件通告当中,这个名词定义比较模糊,给人造成不少困惑。
一年有四季,雨水本来就在时空上分布不均,春夏两季雨水较多,秋冬两季相对来说雨水较少,如果集中供水工程取水水源不是十分充沛,就会造成在枯水季节供水稍小或不足的现象。
那么,只在枯水季节供水稍小或不足,就能据此定义为季节性缺水呢?
答案是不一定。
上网查询到季节性缺水分成三级:
Ⅰ级(一般性季节性缺水):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Ⅱ级(较大季节性缺水)所指: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不含1000人), 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Ⅲ级(重大季节性缺水)所指: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000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这个分级,是根据影响的人口来划分季节性缺水的严重程度,并不是定义季节性缺水的标准。
而且该分级多是指较大型的城镇供水工程,里面也对季节性缺水做了一个定性描述,即:供水工程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这个分级,放在农村地区是不适合的。
那么,在农村地区该如何定义为季节性缺水呢?
请教了几位专家,似乎没有标准答案。
我们先来看看农村饮水安全的标准:
1、水量标准。人均日供水量达到35升(少水地区为20升)。
2、取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小于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小于800米;
3、水质。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
4、供水保证率,应当达到90%以上。
一年365天,供水率保证率达90%以上,意味着人均供水量少于35升的天数不能超过37天。
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将季节性缺水如下定义:因季节的影响,造成农村地区饮水困难,人均供水量少于35升的天数超过37天,且取水水平距离超过800米,即可判断为季节性缺水。
季节性缺水有了明确的标准,基层的水利人员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否则每当枯水季节的供水量比丰水季节少,就说是季节性缺水,标准不清,累死三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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