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毁财物系他人非法所有的,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典型的毁财型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且限于他人合法所有的财物。如果他人取得被毁财物所有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构成本罪。
案情简述:
2011年1月1日郑某甲、郑某乙与麦某某签订520亩草场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中注明承包土地由翟某某、郑某甲共同开垦600亩地共6个条田,以东边为界1、2、3、6号条田为郑某甲所有,4、5条田为翟某某所有。
2012年2月22日白某某欲购买翟某某、郑某甲开垦的土地向翟某某转账4万元。后郑某甲向翟某某借款,翟某某将白某某给其买地的4万元借给郑某甲。白某某知道后多次向郑某甲索要借款。2012年6月27日白某某和其妹夫郭某、郑某甲在郭森大药房协商还款事宜,郑某甲向向白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内书:今欠白某某五万五千元整,5天还清,若不给,给壹佰亩地。因郑某甲未按欠条约定的时间还款,2013年6月起白某某在郑某甲承包的第六条田中劳作,郑某甲知道此事后带人阻止未果。
2014年白某某在第六条田修建房屋和机井,郑某甲得知后多次找中间人和白某某协商,当年10月27日为化解双方矛盾,麦某某与白某某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同意另将100亩土地承包给白某某。
2015年9月13日郑某甲雇铲车将白某某建在郑某甲承包土地上的房屋及机井推毁。经鉴定,受损物价值为145633元。
本案法院判定郑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理由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保护的是合法的公私财物所有权
《刑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理由二:被损毁的房屋、机井等设施不是白某某合法所有财产
首先:郑某甲于2013年6月27日出具的“连本带息还款5.5万元的欠条并注明若5日内未还清就给100亩地”因违反法律而无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规定俗称 “禁止流押条款”,违反该规定的约定无效。
其次:白某某修建房屋、机井占用的土地系郑某甲合法承包,其擅自修建的行为侵害了郑某甲的土地经营权。
本文作者:王鹏飞律师
版权声明:本文图片和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