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寻衅滋事案被判无罪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涉两宗寻衅滋事事宜,第一宗为曾某某将村委楼前240.78方空地建设围墙围蔽起来,起诉书指控曾某某私自建设占用,被拒绝、威胁村干部要求其停止施工和占用的要求。曾某某辩解建设该围墙是受村委主任委托建设,当时并未有村干部阻止,且有代垫相关果树、蔬菜赔偿款的收据及村民证言等等证据为证;第二宗为曾某某为追讨村委拖欠村民十余年租金时,因村干部搪塞回避,就将自己与村干部一起锁在村委办公楼里六个小时谈拖欠租金事宜,但没有任何打骂、威胁村干部行为,该宗基本事实曾某某予以承认,但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代理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无罪,主要辩护理由:
一、指控曾某某强占村集体土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排除系村委一方打击报复。
(一)曾某某确系接受村委会委托砌围墙,有书面证据及证人证言能佐证其辩解意见。
1.曾某某确实是受村委主任曾某良委托砌围墙,曾思良还向曾某某出具过一张尚未结算的工程款项的欠条。
2.家属提供的三张曾某某代垫赔偿果蔬损失的收据可印证曾某某确系受村委委托砌围墙,其中村民曾某营的证言直接证明其是直接找村主任曾x良要补偿的。
3.帮工的3名证人均证实在建设围墙期间,并未有过村委人员前来阻止施工。
4.涉案土地被围蔽起来至曾某某被羁押这半年期间根本不存在曾某某占用该地块放置车辆等占用行为。
(二)村委相关证人与曾某某有利害关系,且本案中村委方面相关言词证据有显而易见的虚假作证情形,不具有可信性。
1.因往届村委方面存在侵吞村民土地和利益等相关行为,以及在2017年上半年村委换届选举期间涉嫌选举舞弊,曾某某等村民多次信访上访,不能排除有打击报复嫌疑。
2.村委方面相关证人就曾同案被审查起诉的曾某某2敲诈勒索一事中明显有客观事实不相符的虚假证言,其证言可信性极差。
3.村委相关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相互之间亦有矛盾,且有不符合常理之处。
4.在本案呈捕前从未有人指控曾某某建设围墙霸占村集体土地,在批捕阶段经办人认为原控事实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村委一方才提出控告,进一步印证系虚假控告。且相关村委干部在第一次庭审后的补充证言对此予以解释极不符合逻辑,更显欲盖弥彰。
二、辩护人认为曾某某锁村委门一事欠妥,但依据司法解释及涉案情节均不宜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1.“曾某某锁门”一事缘由是曾某某向村委追要村委拖欠村民十余年的租金,本质上是债务纠纷引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2. 本案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寻求不正当精神刺激”的犯罪动机要件。
3.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亦未严重侵害社会公共秩序,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情形。
4.该事实在立案之初便已调查清楚,此前一直未被视为犯罪予以追究,现在起诉书突然增加指控该事实为寻衅滋事罪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三、本案的整个调查、立案、批捕、起诉环节较于一般案件极为异常,且有程序违法之嫌,提请法庭予以注意。
1.曾某某的报案极为异常,更像是有人故意打击陷害。
2.侦监部门在认为曾某某在“曾祥平被敲诈勒索”一事中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越俎代庖授意侦查机关以此前根本无人提及的“建设围墙”一事对曾某某立案并再次呈捕,且未提审并听取曾某某辩解,涉嫌程序违法。
3.在本案审查起诉起诉阶段辩护人曾连续3次申请对曾南群调查取证,但直至二次退查重报后才找曾南群调查,但故意不调查对被告人曾某某有利的事实,有违刑诉法的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曾某某无罪。
【裁判文书】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8)粤522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该案立案之初,当事人及其家属都有一定的悲观情绪。但辩护人在该案办理过程中,通过扎实过硬的专业知识,熟悉掌握案情,紧抓案件罪与非罪的核心证据矛盾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认可。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直指本案第一宗指控事实中证据核心矛盾之处,公诉机关才三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其中二退重报后还让公安机关再补查),法院审理阶段亦在第一次开庭后要求公安机关再次补偿侦查。也正因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坚持不懈的直指案件核心矛盾之处,而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始终回避案件的核心矛盾之处,这让法院无法回避、模糊处理该案证据存在的重大疑点,并对该案第一宗指控的相关证据真实性存疑。而本案第二宗指控,系在公诉机关在提起起诉时,临时追加指控的事实,该事实在最初立案时有做过调查,但不管是公安机关呈请逮捕、检察院批捕及审查起诉均未指控该事实。辩护人通过扎实的专业功底分析认为,应是检察院对第一宗指控被告人曾某某构成犯罪的信心不足,所以想通过多指控一宗事实以进一步确保被告人曾某某能够被法院判处有罪。辩护人通过认真研读该宗事实的证据,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该行为虽有不妥但不构成犯罪的专业意见,获得法院的采纳。
但本案有一点遗憾之处,即一审法院虽然判决被告人曾某某无罪,但对第一宗事实的事实认定及判决无罪理由与辩护人所主张的并不一致,既辩护人认为本宗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法院判决认为该宗指控事实清楚,只是行为性质不构成犯罪。辩护人经分析认为,该宗指控最终不被认定为犯罪,真实的原因应就是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该宗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若该宗事实真如检察院指控所述是不太可能判处无罪的。但之所以出现判决书这样的事实认定,可能是因揭西法院在其他刑事案件中,特别曾某某的弟弟曾某某2涉嫌敲诈勒索案中(2018年10月一审作出有罪判决),采纳同样的几名村委干部的证言给曾某某2定罪。若揭西法院在曾某某寻衅滋事案中认定村委方面相关证言真实性存疑,则在逻辑上该法院对其他案件作出有罪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言亦是真实性存疑的。故揭西法院为了避免这种在不同案件中相互矛盾的证据采信标准,所以才在判决书中如此认定事实。
【结语和建议】
辩护人在代理刑事案件中,一定要熟悉掌握案件事实,并能准确指出案件的核心矛盾之处,紧抓核心辩护要点,坚持不断向办案单位反映,让办案单位无法回避、模糊处理案件存在的疑点,以争取当事人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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